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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2020-12-27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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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是我国首部流域专门法律,旨在加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促进资源合理高效利用,保障生态安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中华民族永续发展。本法适用于长江流域的江河湖泊、岸线、森林草原等生态系统,涵盖长江干流、支流及流域内相关区域,确立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统筹协调、系统治理的基本原则。
   一、流域统筹管理与规划

   国家建立长江流域统筹协调机制,统一指导、统筹协调长江保护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协同履职。长江流域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需符合长江流域生态保护修复要求,体现长江流域整体性、系统性、协同性。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明确保护目标、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需制定本行政区域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实施方案,落实国家规划要求,加强跨区域协同治理。
   二、生态保护与修复
   严格保护长江流域生态系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构建生态廊道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网络。禁止在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禁止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
   实施长江流域生态修复工程,重点开展森林、草原、湿地、河湖等生态系统修复,提升生态系统稳定性和服务功能。加强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禁止捕捞、杀害国家重点保护水生生物,实行长江流域禁捕管理制度,严格管控捕捞行为,保障水生生物繁衍。
   规范长江流域岸线开发利用,严格控制岸线占用,加强岸线生态修复,禁止非法围垦、填埋河湖水域,维护岸线生态功能。对长江流域已建违法项目,依法责令拆除或整改,恢复生态原状。
   三、污染防治与风险管控
   长江流域各级政府需统筹推进水污染防治,加强工业、农业、生活污染治理,严格控制总磷、总氮等污染物排放。工业企业需采取清洁生产措施,达标排放污染物,禁止向长江流域水体排放有毒有害废液、废渣。
   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推广绿色种植养殖模式,减少化肥、农药、兽药使用量,妥善处置农业废弃物。推进城镇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和改造,实现污水达标排放,加强船舶港口污染管控,禁止船舶向水体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等污染物。
   建立长江流域环境风险预警机制,加强重金属、危险废物等环境风险管控,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提升应急处置能力,防范环境风险扩散蔓延。
   四、资源开发与绿色发展
   合理开发利用长江流域水资源,统筹兼顾生态用水、生产用水和生活用水,优先保障生态用水需求。严格控制长江流域水资源开发强度,规范水电站、水库建设运行,维护河流生态流量。
   发展长江流域绿色产业,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禁止高耗能、高污染、高耗水项目落地。鼓励发展节能环保、清洁能源、生态农业等产业,促进长江经济带绿色低碳发展。加强长江流域航运管理,推广绿色航运技术,减少航运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五、法律责任追究
   违反本法规定,在长江干支流岸线违规建设化工项目、尾矿库,非法围垦河湖、捕捞水生生物等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并处相应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许可证,责令关闭。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造成长江流域生态环境损害的,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长江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