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 / EN

新闻中心

NEWSROOM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024-11-27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浏览量:
分享到: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生态环境领域的基础性法律,旨在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确立了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基本原则。
   一、监督管理体系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应当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财政投入,建立健全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机制。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建立环境监测制度,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具备相应能力并依法备案,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标准。同时,建立健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环境违法行为信息库,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实施联合惩戒。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强化对排污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确保法律法规落地执行。
   二、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现为环境保护税)。
   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等区域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地方政府应科学精准加强焚烧管理。严格控制固体废物污染,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利用的,需提前向移出地和接受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备信息,实现全过程可追溯。
   国家加强对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重点区域的保护,严禁破坏生态环境的开发建设活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核定草原载畜量时,应考虑野生动物生存繁衍合理需求,积极开展野生动物致害综合防控,紧急情况下因自卫造成野生动物损害的,依法不承担法律责任。
   三、公众参与与权利保障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质量、环境监测、突发环境事件以及环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
   鼓励社会组织依法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建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引导公众积极参与环境监督,形成全社会共治格局。
   四、法律责任追究
   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对篡改、伪造监测数据,非法转移倾倒固体废物,擅自拆除、闲置污染防治设施等违法行为,依法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包括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赔偿损失和有关费用。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